名詞解釋:什麼是ETA與ETD?該如何避免交期糾紛?

名詞解釋:什麼是ETA與ETD?該如何避免交期糾紛?

在新產品開發會議或是生管會議中,很多人應該都聽過ETA及ETD這兩個專有名詞。它們其實是與貨品交運時程相關的名詞。

用高鐵來解釋ETD與ETA

我們可以舉乘坐高鐵的例子來加說明ETD與ETA的觀念,這樣可以讓大家比較容易明白其實際意思:

之所以會有這兩個名詞出現,是為了避免大家對於貨物交期的認知差異而產生誤會。一般來說,出貨方關心的是貨品送出的時間,而收貨方關心的則是貨品收到的時間,因為中間還有個貨品運送的時間差異。

這個貨品運送在台灣本島可能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,尤其是現在有24小時或8小時到貨服務,但如果貨品是寄運國外,運送的時程就會拉長,貨品運送也會因為選擇不同的運送條件而有交期長短的問題產生,比如說選擇卡車、火車、船運、空運等運送條件就會有時程上的差異,寄送貨品的遠近也會影響送達的交期。為了避免雙方對交期產生誤會,於是就衍生出了這兩個名詞。

有在跟中國大陸做生意的朋友應該就知道,貨品明明是在中國大陸生產,交貨地也在中國大陸,但是貨品從「深圳」送達「上海」的時程卻要花上三天以上的時間,這是因為貨品要先送到香港過水,然後才能轉運到上海,關稅問題吧!

所以,跟催貨品運送時一定要問明交貨的是ETD還是ETA,現在拜資訊發達之賜,一般只要ETD出來了,核對運送方式與距離遠近,應該都可以推估出ETA的日期,如果還是不清楚就詢問貨運行或快遞業者吧。

不過很多人可能還是有個盲點,就是關務人員與生產單位對ETA的認知有差異,很多報關人員會認為貨物抵達該國港口的時間就是ETA了,但這並不是貨物進到最終目的地的時間。

比如貨物最終要到「昆山」,但是要先在「上海」入中國關,報關人員會認為貨物抵達「上海」就是ETA的日期了,但是生產單位及生管要的卻是到達「昆山」的日期。所以,ETA最好要同時註明清楚目的地及日期。比如【ETA KunShan: 2019/3/10】。

ATD與ATA

除了ETD及ETA之外,其實還有ATD及ATA兩個名詞,但大多數人比較少用,只有催料的採購需要拿它們來衡量貨品運送的效率與準確度。

ATD: Actual Time of Delivery,貨物實際出貨時間。

ATA: Actual Time of Arrival,貨物實際到達時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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訪客留言內容(Comments)

“從網路下載一支影片需時50分鐘。所以,EDA 50分鐘。”

請問這是ETA 還是ETD??

謝謝

酒矸倘賣無,
謝謝提醒,改過來了!

所以,跟摧貨品運送時一定要問明交貨的是ETD還是ETA,現在資訊發達了,只要ETD出來了,應該都可以估出來ETD的。

請問是否是->只要ETA出來了,應該都可以估出來ETD的。
Thanks!

跟「摧」貨品運送時,應該是催促的「催」喔~

以前待在報關行的時候,空運還有用到ATA和ATD,也就是實際(Actual)抵達和離開時間,不過那是屬於供應鏈物流控管在用的,實際上的商業交易行為,不確定是否會用到這些名詞

所以,跟摧貨品運送時一定要問明交貨的是ETD還是ETA,現在資訊發達了,只要ETD出來了,應該都可以估出來ETD的。

我想工作熊你的意思是估出來”ETA”的,對嗎?

寫錯別字似乎已經成了工作熊的特色之一了,也感謝有很多人還願意幫工作熊訂正。

“現在資訊發達了,只要ETD出來了,應該都可以估出來ETD的。”
第2個ETD是否應該是ETA?還是我誤解 請解惑
經常拜讀您的文章 獲益良多 感謝無私的付出
謝謝

ETA是預計到達的時間 (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)
ETD是預計出發時間 (Estimated Time of Departure)

是否有of?

現在供應鏈物流的規畫內容也越來越細, 尤其很多客戶常常更改配合的物流業者和收貨地址之類的。

比如 ETA 香港倉庫 2019/6/1, ETA 深圳工廠 2016/6/2
又或是明明跟客戶是協定FCA/FOB 出貨條件(也就是我方只care ETD), 但客戶下單時只會跟你說我甚麼時候要拿到貨(也就是ETA)。

跟客戶在初期商談貨品的lead time都要很小心。

Ryan,
這是碰到[盧]客戶了!

以自身經驗對於內容及留言做一些補充:

1. 商品由深圳出貨到上海需要走香港, 與其說是關稅原因, 不如說要看該工廠是否位於特殊監管區(類似台灣加工出口區). 該區域中製作成品只能出口, 無法銷售境內(區內可能還會有交易幣別, 報關等其他限制條件). 故, 若為深圳製造, 硬要賣到境內, 只能先出最近的”國外”, 也就是香港. 此動作又稱為”繞港”. 對於買賣雙方而言, 產品先出口(深圳→香港), 再進口(香港→上海), 必須注意雙方談定的交易模式(Inco-term), E/F/D term 都有不同的清關負責方. 但如此出口再進口的好處是國內廠商物料/成品移轉不用要求相同 HS code/品名等海關資料, 出口方可用自己的報關資料報出, 進口方可以用自己的報關資料報進. 也有情況是買賣雙方要求境內移轉, 但除了 HS code 需相同外, 雙方所在工廠的區域(是否保稅/是否有特殊監管/關務帳冊模式)限制也須符合, 否則操作的時間及金錢可能還會大於繞港. 若需如此交易, 則最好找廠端關務/進出口人員與對方窗口共同提前討論出交易模式後再行操作, 否則容易衍伸其他無法解決的問題, 更有可能操作到一半貨物卡在中途無法走下去的危險.

2. ETA/ETD 與 incoterm 其實沒有衝突關係, 也沒有盧不盧的問題. 任何一顆物料/產品的交易都有其對應交易模式, 與對方(不只是客戶, 也可能是廠商)的incoterm 協調重點是談清楚報價中是否內含運費/清關費用/其他手續費, 以及運輸責任釐清(到倉/到港/到目的地). 在一個產品談定 incoterm 的狀況下, 後續當然就是追交期(ETA/ETD), incoterm 已視為該產品對於我司的背景條件, 不會特別去問. 只是說, 當交期無法滿足時, 會回頭去看 term 是什麼, 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加速送貨. 所以, 客戶”單純問” ETA/ETD 是很正常的, 而廠端計算 LT 除了製作時間外, 還必須根據 incoterm 增加時間, 這都需要生產/IE/物流單位做全盤規畫和模擬, 並且反映給業務/PM, 才能夠將 LT & incoterm 與售價做正確的搭配.

小P,感謝你的經驗分享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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